膽太肥!在自己開設的磚廠內傾倒、填埋危險廢物鋁灰2600噸.......
民主與法制網訊(記者徐隆林 □劉彎 謝康明)為獲取每噸100元的非法利益,男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竟在自己開設的磚廠內傾倒、填埋危險廢物鋁灰2600噸。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李某旭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李某旭退繳非法所得,并與其他同案人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合計人民幣12557849.45元。
吉安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旭在吉安縣敖城鎮經營某機磚廠。2023年3月至6月,李某旭通過中間人胡某根(已判決)接收來自井岡山某材料有限公司(已判決)、豐城某金屬有限公司(已判決)、豐城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另案處理)、上饒弋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另案處理)等地裝運工業鋁灰進行非法處置,并收取100元一噸的處置費用。李某旭將工業鋁灰和土壤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堆放或者填埋在機磚廠,共堆放、填埋1.6萬余噸(鋁灰與土壤混合重量)。
經查,胡某根雇請司機從井岡山某材料有限公司處裝運了10車、從豐城某金屬有限公司處裝運了24車、從豐城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處裝運了21車、從上饒弋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處裝運了28車,并將以上共約2600噸工業鋁灰交由李某旭進行非法處置。經鑒定,李某旭非法處置的固體廢物為工業鋁灰,屬于HW48類危險廢物。某機磚廠在坑塘填埋鋁灰、在廠棚堆放鋁灰,含鋁灰的雨水流入旁邊的池塘,對土壤環境造成了一定損害,造成生態環境損失合計13158728.45元,核減相關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被告人李某旭等共同侵權人仍須對生態環境損失12557849.45元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旭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處置危險廢物鋁灰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李某旭作為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犯罪鏈條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損害后果直接發生的關鍵環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其所起作用比同案人胡某根所起作用相對較輕,量刑時可比照胡某根量刑酌情從輕處罰。李某旭非法處置鋁灰造成的損失既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資源減少的實際價值,同時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清理轉運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后續對清理轉移污染物進行應急處置費用。
被告李某旭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對被指控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造成被污染地塊的損失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與其他共同侵權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結合鑒定意見及實際產生費用情況,被告人李某旭等非法處置固體危廢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失合計13158728.45元,核減涉案公司已支付部分,被告人李某旭等共同侵權人仍須對環境資源損害造成的損失12557849.45元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一、被告人李某旭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旭退繳非法所得,并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其他同案人依法共同賠償非法處置固體危廢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合計人民幣1255784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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