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
2021年11月24日,平和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平和縣某公司檢查采樣時窯爐配套建設的脫硫塔正在運行。采樣監測顯示該公司窯爐廢氣排放口排放的顆粒物濃度為32mg/m3,已超過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對此,漳州市平和生態環境局予以立案調查。▲來源:漳州生態環境
一、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24日,福建漳州平和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平和縣某公司檢查采樣時窯爐配套建設的脫硫塔正在運行。采樣監測顯示該公司窯爐廢氣排放口排放的顆粒物濃度為32mg/m3,已超過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對此,漳州市平和生態環境局予以立案調查。
二、案件分析
經查,該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工業生產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排放標準;國家和本省規定在特定區域和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于2022年3月21日決定對該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11.41萬元罰款。
三、處理情況
1.2022年1月5日,平和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2022年3月24日,平和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3.2022年7月1日,該公司將所處罰款上繳國庫。
四、案件啟示
本案中,當事人投入配套建設脫硫除塵設施,但仍出現了顆粒物超標排放情況。通過此案辦理,警示企業要加強對設施的運行管理、維修維護,做好臺賬記錄等,確保污染物能穩定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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