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市重點排污單位,其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二氧化硫、氮氧混合物等有害物質,為監測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情況,根據環保部門要求建設有專門的在線監測站房,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對甲公司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運營維護。
2020年3月,張某某到甲公司擔任生產廠長,負責生產、安全、環保等工作。為使二氧化硫排放超標不被監測到,張某某多次私自進入在線監測站房,篡改氣體分析儀上的氧含量標定量程,將按照規定設定的氧含量標定量程由21%篡改為18%至19%左右,致使監測設備不能正常監測二氧化硫是否超標排放。2021年6月1日,被省生態環境廳查獲。后張某某主動投案,供述了自己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事實,但對篡改次數供述不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篡改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某某作為甲公司的生產廠長,自己動手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系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張某某主動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篡改監測數據的犯罪事實,雖對篡改次數有所辯解,但應認定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且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八項具體情形。其中第七項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一種具體情形。第二款規定:“本解釋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司法實踐中發現,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是重點排污單位非法排污的最常用手法。目前,自動監測設施主要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這些物質并不必然屬于“有毒物質”。但“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同時“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即使其未超標排放,也符合“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構成污染環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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