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成縣某建材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磚廠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名下的磚廠承包給乙方經營生產,每年收取乙方承包費280000元;在生產過程中如因政策性原因關閉磚廠,合同自動終止……2022年3月王某向成縣某建材公司支付第二年度承包費用時,僅支付了80000元后再未支付承包費用。2022年年底,按照國家政策,成縣某建材公司所有的磚廠被拆。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成縣某建材公司原告遂向成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磚廠承包費,同時返還設備并支付設備因損壞維修需要支出的費用。
成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王某認為成縣某建材公司在簽訂《磚廠承包合同》時故意隱瞞磚廠缺少環保手續,責令停產的事實,導致簽訂合同的目的沒有實現,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而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磚廠承包合同》,排除成縣某建材公司對王某在生產成品磚正常銷售外運的妨害,并退還王某已支付的2022年度磚廠承包費80000元及王某生產半成品磚塊造價和停工損失。
經法院審理,判決成縣某建材公司與王某之間簽訂的《磚廠承包合同》和補充協議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王某交付成縣某建材公司磚廠生產設備,王某在銷售其所有的成品磚時,成縣某建材公司不得阻擋。
執行聯動
判決生效后,王某在銷售其所有的成品磚時,成縣某建材公司作出阻攔行為,王某遂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成縣某建材公司以王某未交付生產設備為由也申請了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矛盾再次激化,成縣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堅稱王某應當對損壞的設備支付維修費,并向立案庭提交新的民事起訴狀,收到起訴狀后,立案庭負責人立即向分管領導匯報,一同與執行法官溝通案件情況,考慮到若不妥善解決該案件,不僅不利于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還會衍生出新的案件,加劇矛盾,無法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
為妥善化解矛盾,立案庭和執行局法官決定合力調解,從源頭上徹底化解糾紛。敲定方案后,便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分析其中利弊,積極引導雙方從理性的角度考慮和解決問題,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化解了抵觸情緒,達成了一致意見,王某將現存成品磚拉走,并向成縣某建材公司支付場地費及所有設備維修費15000元;成縣某建材公司保證在王某拉磚過程中不阻攔,道路通暢。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后,王某即時履行完畢,成縣某建材公司也撤回了新的起訴狀,至此,該起矛盾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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