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錢鋪新型建材公司違反環評制度免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2日,銅陵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銅陵市錢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石料破碎生產線項目。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5條的規定。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應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367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5日,銅陵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石料破碎生產線項目建設并限于15日內恢復原狀。
2024年12月2日,該公司書面說明該項目生產線已拆除。2025年1月21日,執法人員對整改工作進行現場復查,發現該公司已停止石料破碎生產線項目建設并恢復原狀。
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在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1條的規定,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研究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于2025年2月21日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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